"(1)投保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紧张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付出悉数保险费。不得在保险条目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3)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4)在保险合同有用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子改变等导致伤害程度增长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关照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5)交强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6)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需要的施救和珍爱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关照保险公司。同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帮忙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关照保险公司。
(7)在2006年7月1日前,已购买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责险保单继承有用,驾驶人应随车携带保单备查。原商业三责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