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周口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为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zhoukou,缩写为 Z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周口市内从事保险及相关业务的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协会党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配置、人员编制纳入本会预算。党组织在协会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本协会的上级党组织是周口银保监分局机关党总支。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督促会员自律,满足会员需求,维护行业利益,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行业发展,全面提高保险业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能力。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周口银保监分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周口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协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七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河南省周口市。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八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自律规则和行规行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行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

(三)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探索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四)开展会员自律管理。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自律规则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受损的会员,可按章程、自律公约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可提请监管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五)其他与行业自律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参与相关决策论证。代表行业参与同行业改革发展、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相关建议;

(二)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加强与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行业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当会员合法权益受损时,受会员委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

(四)开展调查研究。主动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风险与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五)其他与行业维权有关的事项。

第十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处矛盾,营造健康和谐的行业氛围;

(二)构建行业教育培训体系,为行业人才建设提供支持;

(三)汇总保险市场信息,提供行业数据服务,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数据、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四)接受和办理业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事项。指导建立行业保险纠纷调解机制,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协调沟通机制的构建与维护;

(五)其他与行业服务有关的事项。

第十一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交流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促进业内交流。经批准,依照相关规定创办信息刊物、开办网站;

(二)加强与其他相关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协调,促进行业对外交流;

(三)搭建国内交流平台,引导行业拓宽视野,拓展对外合作领域和空间;

(四)组织参加国内会议和有关活动,服务行业走出去,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

(五)其他与行业交流有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宣传职责: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普及保险知识,利用多种载体开展保险公众宣传;

(二)组织落实“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推动行业文化建设;

(三)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四)其他与行业宣传有关的事项。

上述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会  员

第一节 会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构成。

(一)凡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成立且在周口市境内设立的市级保险公司,未设立市级保险公司但设立有县级的保险公司(含中资、中外合资、外资保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在设立后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享受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二)凡经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注册在周口市境内或在周口市境内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法人机构(含中资、中外合资、外资保险机构)可在设立后加入本会,成为会员,享受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凡经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在周口市境内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中介机构,可在成立后申请加入本会,成为特别会员,接受本会的工作指导,享受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四)依法设立,为保险行业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风险管理的机构以及与保险行业相关的服务机构,可以成立后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享受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协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具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及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经本会审查同意后,申请单位按本会规定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部门向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六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会员代表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协会提交书面报告,履行变更手续。如在协会有任职的,继任会员代表可接任该会员在协会理事会或监事会职务。

第十七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交书面通知,并交回会员证书;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协会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节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监督协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六)会员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自律公约、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接受协会的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

(六)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八)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九)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十)决定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二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大会不得研究提议之外的议题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会员大会可采用通讯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对会员大会负责。协会设理事若干名,总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理事总数为单数。理事每届任期二年,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协会理事职务的任职,并由协会公告各会员单位。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诚实守信,规范经营;

支持协会工作;

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应报会员大会决定;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审查批准会员的自愿退会;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八)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协会年度预、决算方案;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一)执行业务主管单位授权或委托的符合协会宗旨的各项工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理事因故缺额,由该理事所在单位提名补选,任期为减去前任理事已任任期后的剩余任期。当选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自动成为理事。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监事会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监事会成员在任期内不得兼任理事会成员。

监事、监事长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协会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执行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二)监督理事会工作,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程序;

(三)监督协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四)向会员大会提出议案;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

(六)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应由监事会负责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监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监事、监事长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诚实守信,具有丰富的保险业实践经验;

支持协会工作;

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六条 监事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保险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望;

(三)在本领域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具有管理经验;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六)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节  办事机构

第三十七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

第三十八条 协会派驻与招聘的一般工作人员(含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工作期间发生违法违纪及协会规章制度的,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可提前解聘。

会员单位派驻的专职工作人员,人选由协会与委派方协商确定。会员单位派驻人员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会员单位派驻的专职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其在委派单位的各项合法权益。协会应为会员单位派驻的专职工作人员出具工作鉴定,委派单位在对其派出人员的职务和薪酬做出安排时,应将其在协会的工作表现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但会员单位派驻的领导人员按中组部(中组发[2013]18号)的规定不得在协会领取薪酬和津补贴。


第五节 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协会负责人,是指协会的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

第四十条 协会设会长1名,专职副会长1名,副会长2名。协会会长、专职副会长可以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名,也可以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长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民政部门核准登记。专职副会长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门核准登记。

第四十一条 协会根据需要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协助会长、专职副会长工作,对专职副会长负责。

第四十二条 协会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

(三)在本领域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具有管理经验;

(四)符合民政部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五)热爱本协会工作;

(六)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协会的负责人: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选连任。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经民政部门同意后方可任职。协会会长采用轮值制,由其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协会专职副会长人选由周口银保监分局推荐。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实行专职副会长负责制。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研究社团组织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五)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汇报工作;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七条 专职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人选;

(四)提出内部机构工作人员名单,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签署协会的决议和有关重要文件;

(六)提名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四十八条  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行为的,或因其他原因离任的,经理事会研究,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可提前离任。会长、专职副会长提前离任的,可提前改选;秘书长提前离任的,由理事会指定人员或提前改选。会长、专职副会长离任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十九条 周口银保监分局可派代表列席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等会议。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五十条 目前,协会党员在原单位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接受原党支部管理,在条件成熟时,协会根据《党章》规定,经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批准,在协会设立中国共产党党支部,接受主管部门党委的领导,接受主管部门纪委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协会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与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以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九条会员单位派驻本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保险和福利由派出单位发放,保留原单位同职级待遇不变。招聘人员由协会参照当地标准签订用工协议。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

第六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协会经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0年7月22日第五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周口市保险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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