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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节录

时间:2020年11月18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十二条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将第八十五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

  ......

  本决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局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根据本决定作响应修改,重新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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